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中国香港或者中国澳门商务,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一)受理范围: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 签注种类: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中国香港或者中国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中国香港或者中国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年度登记册》的原件、复印件和派遣函。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
(1)经年检的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国企业登记证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经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函;
(3)公司为备案人员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生效期不得少于3个月);
(4)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在派遣公司(经营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同年度内再次申请商务签注的,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派遣函即可办理,免交其它材料。
外省市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
(5)有效期内的本人《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港澳商务,等通知取证。
港澳商务备案登记
申请3个月(含)以上多次商务签注,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须在公安机关先办理备案登记。登记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有效,备案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办理年审,年审通过后,有效期自动延期一年,没有进行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过期即自动撤消。
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每个企业(经营单位)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8名,如确有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纳税额每增加10万,可增加1名。
办理1年多次商务签注每个企业(经营单位)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3名,如确有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纳税额每增加50万,可增加1名。
(一)受理条件:
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或单位,除国有企业、外国(中国)投资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不受纳税额限制,其它企业(经营单位)均需提供本企业(经营单位)上年度的纳税证明或税收单据。其中,上年度纳税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办理1年多次商务签注登记备案;上年度纳税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二)所需材料:
1、《企业(机构)申请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表》;
2、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须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外企驻京代表机构须提交工商部门签发的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机构职员须提交工商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工作证》或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5、纳税证明[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外企驻京代表处免交]原件及复印件;
6、各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申请人所在公司(经营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有效期不得少于3个月。
7、备案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人员另须提交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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